官方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

雷鸣

2024年07月16日 房小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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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7 星期三 天气:雷阵雨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出于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装修的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房屋拆改行为日益频繁,不同程度地影响甚至消弱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缩短房屋使用年限。这些现象和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并将长期存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对房屋拆改行为相关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强化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加强拆改行为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拆改行为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建立监督机制、建立违法 违规行为监管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要求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为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设计方案,经申报登记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同时,明确了5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建立合法合规行为的监督机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房屋拆改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人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或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城管政执部门,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三是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12345热线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及时处理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单位无法制止的,逐级报告,依法依规处置。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情况,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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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辽住建〔2023〕48号)等规定,现将房屋拆改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房屋拆改行为是指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增加荷载的行为。实施房屋拆改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拆改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基础等)和承重结构(拆改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以上条款均为本通知监督管理范围。涉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查处工作。

二、建立监督机制

(一)强化申报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房屋拆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前(即本通知监督管理范围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应当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没有物业服务人管理的房屋,房屋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提报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定的设计方案、申请人与具有相应资质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以及设计单位对施工以后房屋安全作出的评估等材料;同时,应当告知邻里),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将房屋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申请人和申请人委托的施工企业。管理单位有巡查、制止、报告责任,对未事先告知、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的,管理单位可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限制施工人员及工(器)具入场。同时,要做好告知、巡查、制止、报告的相关记录。

(二)强化全过程监管。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扩大拆改范围或者偷工减料,确保房屋安全。施工全过程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对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或者擅自施工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挖掘室内地面,以及擅自变动燃气、供水、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的,要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处理。

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申请人或者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管理单位关于申请人或者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后,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三)强化竣工现场检查。工程竣工后,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要求申请人和施工企业纠正。

三、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制

(一)及时受理(发现)。要畅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12345热线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及时处理房屋拆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管理单位要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二)逐级报告。管理单位制止无效的,报告街道办事处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仍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

(三)依法依规处置。街道办事处及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督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人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在依法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区、县(市)城管执法部门应依法实施处罚。

四、职责分工

(一)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办理房屋申请人申报登记手续,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告知申请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管理单位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并按照职责范围妥善处理。

(三)房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定期组织管理单位开展巡查检查,严格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及时处理,督促责任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四)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负责依法开展城市房屋拆改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按照12345确责清单,诉求中明确由城管执法部门受理的,由属地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处理,会同属地房产主管部门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置;符合处罚条件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对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清房屋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高度重视房屋拆改行为监管工作,切实将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防范化解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压紧责任。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实施房屋拆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管理单位做好日常巡查、现场检查及制止、报告等工作,发挥管理服务作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适时开展督查检查,严格房屋拆改行为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管理单位通过宣传栏、提示单、LED屏、微信群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解决房屋变动需求,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房屋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同时,相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媒、网媒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普及房屋拆改及房屋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规拆改典型,努力营造“人人讲安全、重安全、守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每月18日前将本月日常巡查检查情况报送市房产局房屋安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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