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沈阳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雷鸣

2024年07月16日 房小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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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6 星期二 天气:雷阵雨

重磅消息!近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到底是怎样的房票?未来怎样使用呢?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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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现将《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沈阳市房产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征收补偿安置周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票安置】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车库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第四条【安置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和《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房票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票安置政策,组织搭建房票管理平台,建立房源超市,指导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房票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票安置工作。

第二章 房票的核发与使用

第六条【房票核发】 房票样式全市统一制定,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申请书》、被征收人身份信息等录入房票管理平台,生成电子房票,创建被征收人房源超市账号及密码,用于被征收人查看、使用电子房票;区房屋征收部门下载电子房票信息并打印,加盖公章后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七条【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其中,评估单价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面积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八条【房票奖励】 房票奖励实行早用多奖,分时计奖原则。被征收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足额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三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10%的房票安置奖励;六个月内使用的,给予房票金额5%的房票安置奖励;超出六个月使用或未足额使用的,不予奖励。房票使用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房票奖励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余额不可提现,不计利息,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九条【使用规则】 房票有效期12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达到票面金额90%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金额。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购房款不享受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以分割一次,但房票奖励期限不变;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在房源超市内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同为本征收项目被征收人的,对购房款金额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与被征收人同样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第十条【使用流程】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房源超市内选定商品房后,持《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等材料与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购房款,购房款与票面金额差额部分(购房款-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奖励)由购房人承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视房票使用金额(足额使用的,包括房票奖励金额)为已缴纳的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并配合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房票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 被征收人的信息采集、房票的核发与使用、房源的归集与更新、房票使用金额的结算与兑付应纳入房票管理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准入条件】 对申请进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进行审核,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手续齐备,不得有查封、抵押或者其他权利瑕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三)商品房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管理平台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第四章 房票结算

第十三条【结算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材料提交房票管理平台申请结算,并接收《房票结算受理通知单》。

被征收人购房后,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资料向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符合规定可提取的现金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统付统兑】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核验被征收人和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被征收人房票应结算金额,给予结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房票管理平台下达的《房票结算通知单》之日起1个月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结算,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结算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结算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结算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区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结算房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房票罚则】伪造、篡改房票或身份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票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二年,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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